白云区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案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9
 

 

 

 

案情回顾:

王某,女,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人,2023年初,资金周转紧张的王某某将自己的奥迪小型汽车作为抵押物,向广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功贷款人民币18万元(实际价值362160元)。

时间来到2024年5月,王某某再次遇到资金需求。他找到刘某某,隐瞒了该奥迪车已在某某公司设定抵押的事实,以同一辆小汽车作质押(车押在刘某处),又成功借款20万元。

然而,后续的还贷压力超出了王某某的承受能力。在明知车辆已质押给刘某某的情况下,王某某不仅未向某某公司说明这一关键事实,反而向公司出具授权,允许其处置车辆。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依据授权,利用车辆GPS定位,于同年10月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路边停车场将奥迪车开走。

拿到车后,某某公司于11月将该车以21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潘某某。王某某将这笔售车款项用于偿还某某公司的债务以及个人其他用途。

然而,这看似是公司正常行使抵押权的操作,却让王某某惹上了大麻烦!刘某报案车被盗,公安很快刑事拘留王某,司法机关指控其涉嫌盗窃罪经过鉴定,小汽车价值362160元,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最高可判至3-10年有期徒刑!刚开始王某家属不急,随意在看守所门口找了律师,王某被逮捕后家属非常着急,又多请一个律师,想在检察院争取不起诉,但检察院还是坚持认为有罪,起诉到法院。

王某家属得知后急忙找上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卿爱国律师,希望能获得缓刑。但卿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查阅案件卷宗后,也召开团队疑难案件讨论会,发现王某某的行为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符,不构成犯罪,决定做无罪辩护。

 

律师意见:

对于王某某私自取回或授权委托他人取回已质押车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律师团队从以下几个视角进行了探讨并给出意见:

1.担保物权视角

案涉车辆属于被告人王某某所有,其将车辆质押给刘某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因此双方之间的质押关系已经成立。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质权人在他所支配的出质物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出质物所有人的非法干预。

王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质押车辆,这一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刘某某的质权。但这一行为依旧处于民法调整范畴,刘某某做为质权人有权追及出质物的所在,向非法占有该出质物的人主张返还出质物。但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无权追回,若无法取回出质物,刘某某有权要求王某某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责任。

动产质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在民法足以调整的领域当中,刑法作为最严格的法律需要保持适当的谦抑性。

2.犯罪构成视角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王某某没有盗窃车辆的行为。在本案件中,从王某某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归王某所有,车辆实质上是质押给刘某,刘某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王某还是拿回自己的财物

其次,从要准确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仅要看客观行为,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即“据为己有”的目的。而车辆本身是王某所有,王某某在客观方面有未经质押权利人取回已经质押给他人的车,但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车的所有权还是王某的,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符合盗窃罪要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3.社会危害性方面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若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某的取车行为在客观上虽然侵犯了刘某某的质权但并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至于由此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没有必要诉诸刑事手段。

4.社会情理的视角。

司法裁判首先要做到合法,但也必须符合情理,否则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王某某将车辆“抵押”,在产生经济纠纷后,擅自将车辆取回,此种行为虽不能予以鼓励,但若按盗窃处理,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多次走访和与检方的沟通,最终开完庭后,主审法官也认为律师的意见有道理,开完庭党纪说会认真考虑和审查,一个月后,辩护人与主办法官沟通,法官也认为不够成犯罪,建议检察院撤诉,很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收到不起诉决定当天王某既被释放出看守所,但已经关押近11个月,让王某某免于一场牢狱之灾。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点评:该案不起诉,被告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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