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舒某军犯故意伤害罪,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舒某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舒某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某军及其母亲积极救助被害人蓝某并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积极赔偿并主动提存款项共计222672.19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舒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舒某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75296.16元。一审判决后,舒某军及其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辩护人与团队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向,即做定性辩护。辩护人及团队律师都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恰当。如果定性辩护成功,则舒某军的法定刑期将从故意伤害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变为较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辩护人做了大量的法律分析及案例检索工作,多次向经办法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以及参考资料。在二审开庭前后也多次与法官电话沟通辩护意见,不过虽然主审法官也认同辩护人的观点,但奈何本案争议太大,合议庭内部意见有分歧,最终并没有成功改变本案的性质。
部分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二、情理方面:辩护人再次提请法庭注意本案发生的背景:(部分略)虽然被害人平时作风不良、邻里口碑极差并不是舒某军冲动行为的理由,但当舒某军看到自己十分疼爱、敬重的母亲正与一个身材高大,平日工作是搬运工,身体强健,加之作风不良风评很差的男人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舒某军担心母亲吃亏被欺负乃是情理之中,舒某军护母心切,在极短的时间内来不及思考、本能地冲上前踢了对方一脚并没有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情感认知。相反,被害人因被踢一脚而倒地身亡的结果却并不常见,特别是被害人还是比舒某军身材更为身强力壮的中年男人,可想而知,被害人出现伤亡的结果也完全超出了舒某军的意料,从舒某军发现被害人受伤后的行为表现也可以看出舒某军并不希望被害人出现受伤的结果,甚至心理上是排斥出现这样的结果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法律评价时,要设身处地,要将自己置于案发当时所处的特定环境中,而不是事后站在“上帝视角”过于理想化地苛求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选择,更不能“唯结果论”,受“人死为大”的观念影响,以事实结果倒推责任,在事后用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当时情况下的行为人是不合理的。一审判决后,周围相熟的邻里街坊无不感到惋惜,因为这样一个在上诉人自己看来仅是“还击”“自卫”的过失行为,却要遭受六年的牢狱之灾,让年老的母亲失去唯一的陪伴和精神寄托,让待人友善,品行端正,安稳度日的母子俩生活遭受如此剧变。
……
【二审结果】
虽然本案并没有达到辩护人改变定性的预期,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量刑的结果表示相当满意。因为失去自由的每一天都是度日如年,二审的判决结果将当事人本来还要熬四年半的刑期缩短为一年半(一审、二审期间已经关押一年半),用当事人的话来说“日子突然就没那么难熬,变得有盼头了”。而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逝者已逝,无法改变,只能在经济方面尽量寻找一丝慰藉。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非常有限,本案依法支持的赔偿金额只有17万多,在2021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之后,被害人家属想通过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已无法实现。因此,本案只有达成赔偿谅解才能实现双赢的结果。而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离不开法官的耐心和帮助,更离不开二审辩护律师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与法院、受害人家属的无数次沟通。二审宣判后,舒某军的同仓室友都对其二审判决结果表示难以置信,纷纷询问舒某军是否有强大“背景”,舒某军坦言无任何背景,但是有个好律师!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借调人员任素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姜金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实习生马勤(清华大学法学院)】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精神损失费一般也不在赔偿范围;但是,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同时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唯一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家属赠送锦旗)
(家属赠送锦旗)
团队负责人卿爱国主任点评:
2.虽然这是个简单的案件,但经办律师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还是很多的。经办人曾律师虽然执业只有4年多,但非常用功,办案敬业、沟通能力强、办事雷厉风行,在刑事团队中是主要骨干,办理疑难案件多、善于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
本案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56005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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