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详细解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15

 

 


【法条解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或结束产生认识错误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4.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7.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利,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11.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例如,消防员不能因为怕火灾对自身造成损害而拒绝履行灭火职责,负有追捕持枪罪犯职责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飞机驾驶员不能因飞机发生故障有坠机危险而不顾乘客的安危自己逃生等。

卿爱国主任简介: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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